
| 2020考研择校择职业指导群 |
| 点击关注“四川中公考研”新浪微博,与博主互动获取考研上名校技巧 |
| 点击关注“四川中公考研”微信公众号,第一时间获取新考研资讯 |
| 职业课协议班、周末面授班、半年集训、暑期集训营 |
1、适用主体:处分、辩论、平等、同等、对等都是针对当事人的,而诚实信用适用于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和人民法院。
2、处分原则的体现:一方面要受到审判权的制约,另一方面又限制了法院的裁判范围,具体表现在:
(1)一审:不告不理。法院判决不得超出诉讼请求的范围。但调解不受诉讼请求的范围的限制。
(2)二审:有限审查。仅限于对上诉请求有关的事实和法律进行审查,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
(3)再审
1)“不告不理”: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围绕再审请求进行;
①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在庭审辩论结束前提出的再审请求,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在六个月内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审理。
②人民法院经再审,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一并审理。
2)原审范围限制:当事人的再审请求超出原审诉讼请求的,不予审理;符合另案诉讼条件的,告知当事人可以另行起诉。
3、辩论原则:当事人的辩论权保护
原审开庭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九项规定的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
(1)不允许当事人发表辩论意见的;
(2)应当开庭审理而未开庭审理的;
(3)违反法律规定送达起诉状副本或者上诉状副本,致使当事人无法行使辩论权利的。
4、平等适用的是原被告之间的关系;同等、对等适用的是中国人与外国人的关系
更多考研常识相关内容尽在四川中公考研专硕栏目,中公考研为广大学子推出乐学面授课、VIP一对一等系列备考课程,针对每一个科目要点进行深入的指导分析,欢迎各位考生了解咨询。同时,中公考研一直为大家推出考研直播课堂,足不出户就可以边听课边学习,为大家的考研梦想助力!
免责声明:本站所提供的内容均来源于网友提供或网络搜集,由本站编辑整理,仅供个人研究、交流学习使用,不涉及商业盈利目的。如涉及版权问题,请联系本站管理员予以更改或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