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今年刑法内容变化较小。主要是增加了期待可能性、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删除了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传染病防治失职罪。根据最新司法解释和传统理论,修改了部分内容的表述。下面仅对考试可能产生影响的内容进行解读。
变化01 修改“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
《刑法)第3条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在其之下还有如下规则:(1)法定化,即犯罪和刑罚必须事先由法律明文规定。这里的法律,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法令,通常是行为当时有效的法律。(2)反对事后法。事后法是行为实现之后须布的法律。但是如果事后法有利于被告人,还是可以适用的。也就是要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犯罪行为发生之后生效的法律,对其生效前发生的犯罪行为,只有在其处罚轻于犯罪行为发生时生效的法律的场合才能适用于该行为。(3)反对类推。类推是在刑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比照最相类似的条文进行推理适用。类推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值得注意的是,类推解释与扩大解释在实践中往往难以区分。(4)禁止绝对不确定的刑罚。虽然不同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不同,但在实践中不可能针对每一罪行确定其刑罚,所以刑罚往往是相对确定的,但既无上限、也无下限的刑罚由于不具有确定性,因此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5)明确化,即对于什么行为是犯罪以及犯罪所产生的法律后果,都必须作出具体的规定,并用文字表述清楚。根据法定化和明确化的要求,禁止采用习惯法、类推解释、行为后的重法(对被告不利的法律)、不明确的罪状、不确定的刑罚等。(6)合理化,即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合理确定犯罪的范围和惩罚的程度,防止滥施刑罚,禁止采用过分的、残酷的刑罚
【解读】只是把原来罪刑法定原则的派生原则进行了详细描述。和原来相比只是表述上的变化,内容无实质变化。此考点主要涉及到选择题,简答题亦有可能。
变化02 新增“期待可能性”
期待可能性是指在行为人实行犯罪的具体场合,期待其实施适法行为而不实施违法行为的可能性。该理论来自德国的“弊马案”。例如,在遇到紧急危机时,为了保全自己的利益而不得不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或者在面临生理疾病、或者面临重大灾难性事件时所作出的损害他人或者社会利益的行为,就被认为不具有期待可能性。
【解读】此处的“弊马案”传统翻译应是“癖马案”。期待可能性理论在中国传统犯罪构成理论中存在的空间较小,属于传统大陆法系犯罪构成理论三阶层的“有责性”阶层。法硕考试的可能性不大,以选择题掌握即可。
变化03 修改“死缓制度”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解读】此内容在中公基础阶段讲义已有,为刑法修正案九的内容,选择题掌握即可。
变化04 新增“未限制减刑罪犯的减刑”
减刑的限度,是指犯罪分子经过减刑以后,应当实际执行的最低刑期。根据我国《刑法》第78条的规定和有关司法解释,减刑的限度为: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3年;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限制减刑的罪犯,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5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0年。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未限制减刑的罪犯经过次或者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15年,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不包括在内。所谓实际执行的刑期,是指判决执行后犯罪分子实际服刑的时间。如果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期应当计入实际执行的刑期之内。
【解读】此内容在中公基础阶段讲义已有,2019年曾考过选择题,再考的可能性较小。
变化05 新增“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是指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与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的区别在于,前者是不作为,后者是作为。
【解读】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属于渎职罪一章,与玩忽职守罪属于法条竞合。此罪名较为简单,以选择题掌握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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