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部分 民法学
今年民法内容主要是根据《民法典》配套的司法解释、《著作权法》、《商标法》等进行了细微的新增、修改和删减,总体变化较小,无实质内容上的变化。下面仅对考试可能产生影响的内容进行解读。
变化01 新增“意定监护的解除和撤销”
根据《民法典》第33条的规定,意定监护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与他人订立书面协议事先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后,协议的任何一方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前请求解除协议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协议确定的监护人无正当理由请求解除协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协议确定的监护人有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法定事由的,有关个人、组织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解读】此内容属于司法解释对于意定监护的解除和撤销规定,以选择题掌握即可。
变化02 修改“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
须由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申请。可以提出申请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人的近亲属;代位继承人或者对公婆、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女婿;债权人、债务人、合伙人等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主体,但是不申请宣告失踪不影响其权利行使、义务履行的除外。
【解读】此内容属于司法解释对于宣告失踪利害关系人的规定,以选择题掌握即可。
变化03 修改“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
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对公婆、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女婿。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被申请人的其他近亲属,以及代位继承人应当认定为利害关系人:
(1)被申请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均已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
(2)不申请宣告死亡不能保护其相应合法权益的。
被申请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合伙人等民事主体不能认定为利害关系人,但是不申请宣告死亡不能保护其相应合法权益的除外。
【解读】此内容属于司法解释对于宣告死亡利害关系人的规定,以选择题掌握即可。
变化04 新增“第三人转达错误”
民法上的误解仅限于对行为内容的误解,不包括对行为动机的误解,而且这种误解是重大的,是由于行为人的过失造成的。另外,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存在第三人转达错误可以适用重大误解的规则。
【解读】此内容属于司法解释对于第三人转达错误的规定,以选择题掌握即可。
变化05 修改“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条件不可能发生情形”
条件应当是将来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事实,具有或然性。如果是肯定能发生或肯定不能发生的事实,就不能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所附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不可能发生,当事人约定为生效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事法律行为不发生效力;当事人约定为解除条件的,应当认定未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是否失效,依照《民法典》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认定。
【解读】此内容属于司法解释对于的条件不可能发生情形的规定,以选择题掌握即可。
变化06 新增“无权代理中数人代理问题”
行为人原本享有代理权,但其代理权已经终止,行为人仍以代理人的身份进行代理活动。数个委托代理人共同行使代理权,其中一人或者数人未与其他委托代理人协商,擅自行使代理权的,按照无权代理或者表见代理处理。
【解读】此内容属于司法解释对于的数人代理规定,以选择题掌握即可。
变化07 修改“表见代理要件”
第三,相对人不知道行为人行为时没有代理权,且无过失。这是与第二个条件相联系的一个要件,因为虽有外表授权的存在,但如果相对人不相信,那么仍然不构成表见代理,而是狭义的无权代理。相对人如果有过失而不知行为人没有代理权,则不构成表见代理。
【解读】此内容属于司法解释对于的表见代理规定,简答题需要注意条件表述的变化。
变化08 修改“诉讼时效的延长”
诉讼时效的延长是对已经完成的诉讼时效期间,如果有特殊情况,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给予适当延长的法律制度。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可以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不适用延长的规定;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可以适用延长的规定,不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这是为了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对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的补救。
【解读】此内容属于司法解释对于的诉讼时效延长的规定,以选择题掌握即可。
变化09 修改“抵押权与租赁权并存的处理规则”
抵押权与租赁权并存的处理规则是: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适用登记对抗规则。
【解读】此内容属于司法解释对于抵押权与租赁权并存的规定,以选择题掌握即可。
变化10 修改“并存的债务承担”
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原债务人将债务转移给第三人承担,原债务人与第三人共同负担同内容的债务。并存的债务承担的设立方式与免责的债务承担基本相同。
在并存的债务承担中,第三人加入原债务人一方成为新债务人,使原来的单一之债转变为债务人为多数的多数人之债,故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关系,以及各债务人之间的关系,应适用多数人之债的一般规则处理,具体如下:在并存的债务承担中,第三人加入原债务人一方成为新债务人,使原来的单一之债转变为债务人为多数的多数人之债,故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关系,以及各债务人之间的关系,应适用多数人之债的一般规则处理,即在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后,第三人作为新债务人在其同意承担债务的范围内与原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
【解读】此内容属于《民法典》第552条对于债务加入的规定,以选择题掌握即可。
变化11 新增“专利的时间性”
专利权具有时间性,根据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5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解读】此内容属于《专利法》的规定,以选择题掌握即可。
变化12 新增“敏感个人信息”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民法典》第111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民法典》人格权编对个人信息保护作了具体规定。敏感个人信息是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容易导致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危害的个人信息,包括生物识别、宗教信仰、特定身份、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行踪轨迹等信息,以及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
在个人信息保护中,处理个人信息成为规范的重点。(民法典》第1035条规定,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道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1)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2)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3)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4)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但处理个人信息也有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例外,主要包括:(1)在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的范围内合理实施的行为;(2)合理处理该自然人自行公开的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信息,但是该自然人明确拒绝或者处理该信息侵害其重大利益的除外;(3)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该自然人合法权益,合理实施的其他行为。只有在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并采取严格保护措施的情形下,个人信息处理者方可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书面同意的,从其规定。
【解读】此内容属于2021年1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对于个人信息的规定,以选择题掌握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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