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今年法理学内容无实质变化,主要是个别表述的修改。下面仅对考试可能产生影响的内容进行解读。
变化01 修改“社会法学派”
社会法学派。社会法学派起源于19世纪后半期的欧洲,盛于20世纪西方各国。该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是奥地利的埃尔利希,系统地在美国闻述这一学派观点的是霍姆斯和庞德。社会法学派强调研究“现实的法”,研究法律现实的各个方面,反对分析法学派仅仅对法律进行形式逻辑上的研究。他们对于法律的来源、性质和作用的论述,着重于宣扬法的社会性。法国狄骥的社会连带主义法学也是社会法学派的重要一支,强调从社会连带关系的角度研究法律相关问题。
【解读】表述更加准确,无实质内容变化。
变化02 修改“马克思主义法学特征”
马克思主义对法律社会学、自然法学、分析法学、批判法学、女权主义法学、后现代法学、种族批判法学、法律地理学等当代法学流派产生了或多或少的影响。马克思主义法学具有实践性、批判性、人文性和历史性的主要特征。
第一,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实践性。马克思主义法学创立了实践本体论的法律观。马克思将法律的基础从概念天国拉回到人类生活,从社会意识拉回到社会实践。法律的产生和发展离不开实践,法律是人类实践的产物。
第二,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人文性。马克思主义法学是西方人文主义法律思想的继承者,人的解放问题是马克思主义法学关注的中心问题。马克思主义法学关注的不是抽象的人,而是现实的具体的人。在马克思的学说中,法律也是实现人的解放的一种方式,人的解放的实现离不开法律。
第三,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批判性。马克思主义法学是在批判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的过程中产生的。马克思主义法学运用阶级分析方法揭示了资本主义法律的实质。
第四,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历史性。马克思主义法学强调法律和权利的时间性和空间性。法律和权利不是超历史的抽象存在物,而是与一定的历史阶段和经济发展水平联系在一起的具体存在物。
【解读】此处变化较大,以简答题和选择题掌握。
变化03 修改“法律草案的提出主体”
法律草案,亦称法律议案,是具有立法提案权的国家机关和人员向立法机关提出的关于法律的创制、认可、修改或废止的提案和建议。法律草案的提出是立法程序中的第一个步骤。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团或30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享有立法提案权。
【解读】此内容在中公基础阶段讲义已有,以选择题掌握即可。
变化04 “司法独立原则”改为“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
我国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都对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这项原则的基本含义是:首先,司法权的专属性,即国家的司法权只能由国家各级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统一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此项权利;其次,司法权行使的独立性,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自己的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最后,司法权行使的合法性,即司法机关审理案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正确适用法律,不得滥用职权,枉法裁判。
【解读】此处主要是表述修改,无实质变化,以简答题掌握。
变化05 修改“政党监督”
政党监督,在我国主要是指中国共产党的政治监督。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其政治监督显得尤其突出和具有成效。中国共产党的监督体现为各级党组织的监督与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监督。后者甚至直接体现为纪委与国家监察机构合署办公,成为国家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此点已有阐述,这里不再展开。
【解读】此处主要是表述修改,无实质变化,以选择题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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