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农业大学2024考研研究生招生简章
发布日期:2023-09-20 13:31:30 来源:四川农业大学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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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复试内容
1.复试
分为专业水平测试和综合素质考评两个环节,二级招生单位相同学科、专业学位类别(领域)的复试难度和成绩评定标准应统一。二级招生单位认为有必要时,可对考生再次复试。
(1)专业水平测试。总成绩 100 分,组织形式应为笔试,有条件的二级招生单位可单独组织实验(实践)技能考核。
(2)综合素质考评。总成绩 100 分,组织形式为面试。二级招生单位在面试前应依据课程成绩单、学术活动情况等综合评价考生本科学习期间的一贯学习表现和学术业绩,评价意见供综合素质考评小组参考。考评小组应不少于 5 人,导师应为小组成员,主要考察考生学科基础、科研潜力、创新精神、科研道德、心理素质和英语听力及口语等综合素质。
2. 加试
同等学力考生(不含报考公共管理硕士、旅游管理硕士、法律硕士(非法学)考生)须加试两门与报考专业相关的本科主干课程。加试科目不得与初试科目相同,考试时间每科2小时,每科成绩满分为100分。试题的命制与考务工作由招生学院或研究所负责。加试成绩可不计入复试成绩,但不及格者不予录取。
会计硕士、公共管理硕士、旅游管理硕士的思想政治理论考试由二级招生单位在复试中进行,成绩计入复试总成绩。
第十六条 复试成绩为复试各环节成绩的加权和,按100分计,各环节成绩权重由二级招生单位自主确定,并在复试方案中公布。
第十七条 考生总成绩
1.统考生的总成绩为折合百分制初试与复试成绩的加权总和,折合百分制初试成绩权重不低于 50%。
2.推荐免试生的总成绩为复试成绩。
第十八条 复试(调剂)等具体事宜详见当年发布的复试录取办法。
第六章 体 检
第十九条 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教学〔2003〕3号)、四川省招考委、省教育厅《关于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招考委〔2010〕9号)和《残疾人教育条例》的精神,结合招生专业实际情况到医院进行体检,具体安排见复试之前学校发布的复试工作安排。
第七章 录 取
第二十条 复试成绩60分及以上者为有效备录人选。
第二十一条 遵循“按需招生、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宁缺毋滥”原则,分学科、专业类别(领域),按招生计划、复试录取办法、考生总成绩、思想政治表现、身心健康状况等择优确定拟录取名单。
第二十二条 凡按规定可接收应届本科毕业生报考的学科、专业类别(领域)均可接收推免生,但不得只接收推免生。
第二十三条 推免生完成当年录取手续后,经本人申请可按本硕博贯通式培养。在协调安排好本科阶段最后学年相关事项的前提下,可申请提前进入硕士研究生阶段学习,特别优秀的可申请录取为直博生,并与导师协商培养条件。
第二十四条 二级招生单位有权在导师间调剂拟录取人员。
第二十五条 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只招收在职定向就业人员。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录取:
1.复试成绩不合格者(复试成绩<60)。
2.同等学力加试成绩不合格者(加试成绩<60)。
3.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不合格者。
4.体检不合格者。
5.弄虚作假,失信者。
6.无特殊正当理由拒不服从调剂导师者。
7.未通过或未完成学历(学籍)审核者。
8.其他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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