暨南大学2020年硕士生招生简章
发布日期:2019-09-19 16:12:35 来源:四川中公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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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关于考试科目。
(一)国统考科目为思想政治理论、英语一、英语二、俄语、日语、数学一、数学二、数学三、教育学职业基础综合、心理学职业基础综合、历史学基础、临床医学综合能力(中医)、临床医学综合能力(西医)。
(二)国联考科目为数学(农)、化学(农)、植物生理学与生物化学、动物生理学与生物化学、计算机学科职业基础综合、管理类联考综合能力、法硕联考职业基础(非法学)、法硕联考综合(非法学)、法硕联考职业基础(法学)、法硕联考综合(法学)(其中:教育学职业基础综合、心理学职业基础综合、历史学基础、数学(农)、化学(农)、植物生理学与生物化学、动物生理学与生物化学、计算机学科职业基础综合试题由招生单位自主选择使用)。
(三)自命题科目由学校负责。
(四)初试方式均为笔试。
第四章 复试
第十六条 复试是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用于考查考生的创新能力、职业素养和综合素质等,是硕士研究生录取的必要环节,复试不合格者不予录取,复试成绩及格者能否录取,以考生的总成绩排名为准。
第十七条 教育部按照一区、二区制定并公布参加国统考和联考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一区包括北京、天津、河北、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重庆、四川、陕西等21省(市);二区包括内蒙古、广西、海南、贵州、云南、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0省(区)。
报考地处二区招生单位且毕业后在国务院公布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就业的少数民族普通好校应届本科毕业生;或者工作单位在国务院公布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定向就业原单位的少数民族在职人员考生,可按规定享受少数民族照顾政策。
第十八条 学校在国家确定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基础上,结合生源和招生计划等情况,自主确定本单位进入复试的基本要求及其它学术要求。学校根据教育部相关要求自主确定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和中医职业学位硕士研究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要求。
学校依据教育部有关政策自主确定并公布单独考试的考生和“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要求。
第十九条 学校各职业不接受破格复试申请。
第二十条 各学科职业复试方案由学校研究生院统筹,各招生单位负责制定,内容包括复试时间、地点、方式、初试成绩基本线、差额复试比例、复试权重、复试考生名单等。复试方案、复试办法、程序要求由研究生院负责公布,复试工作细则由各招生单位制定。部复试工作一般应在2020年4月底前完成。复试应采取差额形式,差额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50%,生源充足的职业,要适度扩大差额复试比例。
第二十一条 对以同等学力身份(以报名时填报的信息为准)报考的考生,复试时,应加试至少两门本科主干课程。加试科目不得与初试科目相同,加试方式为笔试,加试科目成绩不计入复试总成绩,但不及格者不予录取。报考法律硕士(非法学)、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工程管理硕士、旅游管理硕士等职业学位的同等学力考生可以不加试。对成人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及复试时尚未取得本科毕业证书的自考和网络教育考生是否予以加试,由各学院自主决定。
第二十二条 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旅游管理硕士、工程管理硕士、会计硕士、审计硕士的思想政治理论考试在复试中进行,由学校统一命题管理,成绩计入复试总成绩。
第二十三条 外国语听力及口语测试在复试中进行,成绩计入复试总成绩。
第二十四条 各招生单位在复试前应对考生的居民身份证、学历证书(以报名现场确认截止日期前所获得的文凭为准)、学历学籍认证报告、学生证等报名材料原件及考生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对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复试。
对考生的学历学籍信息有疑问的,招生单位应要求考生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证明。
少数民族考生身份以报考时查验的身份证为准,复试时不得更改。少数民族地区以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简表》为准。
学校认为有必要时,可对考生再次复试。
第二十五条 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赴外汉语教师志愿者”等项目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考生,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好校学生应征入伍服现役退役,达到报考条件后,3年内参加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考生,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纳入“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招录的,不再享受退役大学生士兵初试加分政策。在部队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符合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报考条件的,可申请免试(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
参加“选聘好校毕业生到村任职”项目服务期满、考核称职以上的考生,3年内参加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其中报考人文社科类职业研究生的,初试总分加15分。
加分项目不累计,同时满足两项以上加分条件的考生按好项加分,学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要对加分项目考生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认真核实。
第二十六条 考生体检工作在考生拟录取后组织进行,体检须在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进行。招生单位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好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要求,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好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规定,结合招生职业实际情况,提出本单位体检要求。
第五章 调剂
第二十七条 考生调剂基本条件:
(一)符合调入职业的报考条件。
(二)初试成绩符合第一志愿报考职业在调入地区的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
(三)调入职业与第一志愿报考职业相同或相近。
(四)初试科目与调入职业初试科目相同或相近,其中统考科目原则上应相同。
(五)第一志愿报考照顾职业(指体育学及体育硕士,中医学、中西医结合及医学临床硕士中的中医类职业,工学照顾职业,下同)的考生若调剂出本类照顾职业,其初试成绩必须达到调入地区该照顾职业所在学科门类(类别)的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第一志愿报考非照顾职业的考生若调入照顾职业,其初试成绩必须符合调入地区对应的非照顾职业学科门类(类别)的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体育学与体育硕士、中医学中西医结合及医学临床硕士中的中医类职业,工学照顾职业及工程硕士照顾职业之间互调按照顾职业内部调剂政策执行。
(六)第一志愿报考工商管理、公共管理、工程管理、旅游管理、会计、图书情报、审计职业学位的考生可相互调剂,但不得调入其他职业;其他职业考生也不得调入以上7个职业。第一志愿报考法律硕士(非法学)职业的考生不得调入其他职业,其他职业考生也不得调入该职业。
(七)报考少数民族好层次人骨干人才计划的考生不得调剂到该计划以外录取;未报考的不得调剂入该计划录取。
(八)参加单考的考生不得调剂。
(九)报考临床医学类职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考生可按相关政策调剂到其他职业,报考其他职业(含医学学术学位)的考生不可调剂到临床医学类职业学位。
第二十八条 所有调剂考生必须教育部指定的“国硕士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进行。
第二十九条 我校具体调剂政策以当年调剂公告为准。
第六章 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
第三十条 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内容应包括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等方面。招生单位要将考生考试诚信状况作为思想品德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录取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第三十一条 学校在复试的同时,可组织思想政治工作部门、导师与考生面谈,直接了解考生思想政治情况;还可采取“函调”或“派人外调”的方式对考生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拟录取名单确定后,学校应向考生所在单位函调人事档案和本人现实表现等材料,面考查其政治思想情况和品德情况。函调的考生现实表现材料,需由本人档案所在单位的人事、政工部门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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