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2月26日上午,2022年法硕专业课法学基础部分考试落下帷幕。本次刑法考试内容既有传统考点又涉及新法修改刑法修正案(十一),立足司法实践又结合理论热点,考察角度较多,需要解决的难题也多,这使我们的法硕刑法学复习中不能报有侥幸心理,需要做到对知识点的全面覆盖。
近年来,我国在民事、经济、行政及社会领域的立法活动极其频繁。由于刑法立法必须顾及法秩序统一性原理,修正案的立法就不得不及时关注前置法的一些立法动向,其中刑民交叉问题是司法实践中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而这些在我们22年考研法硕的刑法往年试题中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反映。
一、刑法与《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的协调
2022年法硕简答题考了侵犯著作权罪,这是刑法修正案(十一)的修改罪名。刑法修正案(十一)有多个条文涉及知识产权犯罪,很重要的一方面是为了和近年来修订的《著作权法》《商标法》等保持协调。近年来,在侵犯著作权犯罪领域,出现了很多新情况新问题,包括作品种类、侵权方式、技术手段、牟利模式和侦查取证等方面,从传统的盗版侵权和零售方式向网络侵权等更为复杂翻新的样态转变。
(1)关于作品形式
《著作权法》对作品种类作了开放式的认定。《刑法》第217条原来规定的保护作品种类为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这一范围相对狭窄。在实践中,被侵权的作品种类多样化,涵盖传统图书、电子数据、网络文学作品、漫画作品、影视作品、网络游戏作品、在线教育、计算机软件等。目前法院审理的侵犯著作权犯罪案件中,涉案侵权产品主要表现为电子网络产品,包括软件、网络游戏和电子书。因此,考虑到当前被侵权的作品特别是网络作品种类的复杂性,适度拓宽作品保护范围,对于通过刑事手段打击侵权行为,保护著作权,是有实际意义的。所以,这次立法对于刑法上的作品范围的规定与民法基本保持了一致。
(2)关于行为方式
关于侵犯表演者权的问题。表演者权是与著作权相关的权利。实践中,侵犯表演者权的民事案件日趋增多,如涉及广场舞教学视频侵权的案件已经有多起。前述《著作权法》第53条规定了对侵犯表演者权的行为应追究民事责任和有关行政责任,刑法领域也对此作出了反应,《刑法修正案(十一)》第20条第3项规定,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构成犯罪。
关于采取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等网络技术手段侵犯著作权问题。近年来,有的犯罪人利用避开或者破坏保护作品技术措施的手段,或者采取其他网络技术手段侵犯著作权的案件不断增加。使游戏开发者饱受困扰的网络游戏外挂行为,就是采取避开等网络技术手段侵犯著作权;通过破坏技术保护措施实现侵权,则包括伪造授权,利用爬虫技术、视频解析、转码技术,深度链接等情形。《刑法修正案(十一)》第20条第6项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
二、关于基因编辑犯罪
对于选择题中间涉及到的基因编辑犯罪。《民法典》第1009条规定:“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刑法修正案(十一)》第39条规定:“将基因编辑、克隆的人类胚胎植入人体或者动物体内,或者将基因编辑、克隆的动物胚胎植入人体内,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39条增设与基因编辑等有关的犯罪,除了与《民法典》的有关规定相衔接的考虑以外,还有堵截处罚漏洞的考虑。目前,世界上的主要国家都有禁止非法从事基因编辑、人体胚胎实验的罪名设计,但是,我国在这方面是一个空白。因此,司法上只能从最为接近的非法行医罪等切入,“贺建奎等非法行医案”就是如此。法院认为被告人贺建奎等人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其通过编辑人类胚胎基因,借助辅助生殖技术,生育能够免疫艾滋病的婴儿,且组织多人在医院体检,对受精卵注射严禁用于临床的基因编辑试剂,并蒙蔽不知情的医务人员将基因编辑后的胚胎移植入母体,后生育婴儿,属于非法从事医疗活动,严重扰乱了医疗管理秩序,构成犯罪。法院的判决究竟属于对非法行医罪的类推解释还是扩张解释,可能会存在争议。更大的难题在于:如果贺建奎等人只是招募实验对象,单纯进行基因编辑和人体胚胎植入方面的实验(例如,将基因编辑后的胚胎植入母体,但在婴儿出生前中止妊娠)的,按照现行刑法就很难对其定罪处罚。因此,这次立法制定相关罪名来禁止基因编辑和人体胚胎实验,在司法实践中替代非法行医罪,从而起到“查漏补缺”的意义。
三、体现社会热点,回应社会关切—基于醉驾入刑的思考
不管是英美国家,还是德国日本,立法对犯罪成立不设违法数量或程度的限制,并不意味着纳入刑法调整的轻微犯罪类型最终都会被定罪量刑。刑罚作为和平时期国家对公民适用的最强烈的谴责机制,须不得已才适用,此即为刑法的谦抑性或称刑法的最后手段原理。
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刑修(八)”新增的危险驾驶罪。立法增设本罪主要是考虑到“醉驾和飙车的社会危险不断加大,立法也应当变结果本位为行为本位,符合对危险控制的需要”。但本罪的施行也同时带来了不能忽视的社会问题,其中最为明显的是,醉驾入刑导致了此类案件大量增加和对有限司法资源的过度消耗。从全国范围看,醉驾案件占全国刑事案件的十分之一,已经成为我国刑法治理面临的显著难题。
危险驾驶罪属于行为犯,一旦着手就成立既遂,实际上并不要求任何危害结果发生。因此司法实践中几乎只要查酒驾,就一定会有危险驾驶案件发生。由于在刑事司法上缺乏出罪通道,绝大多数的醉驾案件最终都会被定罪量刑,导致危险驾驶罪的数量庞大,挤占有限的司法资源,也就自然不足为怪了。此外,国家和社会为醉驾入刑付出的成本还包括法院有罪判决后的刑罚执行成本,犯罪所生的标签效应,犯罪前科以及犯罪对行为人自身和家庭带来的负面影响等。
关于危险驾驶罪背后激烈的理论争议和实践问题,在2022年法硕刑法的考试题目中进行部分涉及也能充分感受到出题人对于现实问题的担忧和对学生综合能力的考察。考研实用工具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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