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考研内江师范学院考点考场已公布
发布日期:2025-12-17 14:20:06 来源:内江师范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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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考生考场规则
(一)入场安全检查工作的通告
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防范和打击非法利用无线电设备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等行为的有关精神,按照省招考委、教育厅、公安厅《关于在我省国家教育考试中对入场考生进行安全检查的通知》要求,我省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仍将使用金属探测仪对入场考生进行安全检查工作,确保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1、我省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进行入场安全检查工作,是基于保证考试及考生安全的常规检查,考生不必紧张。
2、严禁考生携带易燃、易爆、管制刀具、枪支、无线电收发装置、手表、手机等禁带物品,以及各种金属或含金属物品进入考场。为方便考生掌握考试时间,每个考场都将在教室正前方配置一个挂钟供考生参考。
3、进入考场时,考生应在考场门口自觉排队,有序等待再次安检。安检时,考生应主动出示本人的《准考证》及相关证件交监考员核对,并自觉接受安全检查。
4、考生要积极配合安全检查工作,在检查过程中如安检设备报警,应自觉向监考员解释。拒不配合检查的,监考员有权禁止其进入考场,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考生本人自负。考生如已带了禁带物品,须放在小件物品置放处。安检合格后,考生方可进入考场对号入座。
(二)考场规则
一、考生应当自觉服从考务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务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地点的秩序,不得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考生凭本人《准考证》和有效居民身份证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考生应在每科考试前40分钟(第一堂课考前50分钟),在本考场前排队有秩序地接受安全检查。要积极配合安全检查工作,按照省教育考试院的规定和考点具体要求存放手机等非考试用品,在检查过程中如安检设备报警,要自觉向监考员解释、出示相关金属物品,一般禁带物品须存放在小件物品置放处。因身体原因,不能进行安全检查的考生(如装有心脏起搏器等),须有三甲医院出具的证明。对拒不配合检查的考生,监考员有权禁止其进入考场,责任由考生自负。经安检合格后,才能进入考场。考生入场后,对号入座,将《准考证》、有效居民身份证放在桌子左上角以便核验。《准考证》正、反两面在使用期间均不得涂改和书写。
三、考场配备有标准文具,如考生确有特殊需求,可自备符合规定的文具(0.5毫米黑色墨迹中性笔、2B铅笔、橡皮擦)参加考试或者按招生单位在准考证上注明的所需携带的用具进行考试,不准自行携带或使用其他文具用品。考生不得携带任何书刊、报纸、稿纸、图片、资料、具有通讯功能的工具〔如手机、智能手表(手环)、智能眼镜和照相、扫描等设备〕或者具有存储、编程、查询功能的电子用品以及涂改液、修正带等物品进入考场。
手表等计时器也不得带入考场。考场内置有挂钟用于计时参考。开考和终考时间以考点统一信号为准。
考生不得着制服参加考试,不穿戴有金属的衣物和饰品。考生在考场内不得私自传递文具、用品等。
四、统考科目试题均在答题卡上作答。在得到答题卡和试卷袋后,考生须立即对照准考证核对试卷(卡)是否当堂考试科目;仔细阅读答题卡上的注意事项;清点试卷的张数、页码,检查试题有无漏印、字迹不清或试卷(卡)有无破损;开考后才发现异常情况而要求更换试卷和答题卡的,所延误的考试时间不予补偿。
检查无误后,考生应在指定位置和规定的时间内用0.5毫米黑色墨迹中性笔准确清楚地填写姓名、考生编号等信息,用2B铅笔正确填涂“考生编号信息点”。在监考员粘贴考生信息条形码后,考生须认真核对条形码,若发现条形码上打印的姓名、考生编号与本人不符,应立即举手询问。
考生信息条形码作为扫描识别考生信息的主要依据,考生应保持条形码的整洁和完整,严禁在条形码上面写画,若发现条形码损坏、错贴,考生不能作任何处理,应立即报告监考员。
保持答题卡面清洁,不得折叠,不得撕破。
遇试卷、答题卡、答题纸等分发错误及试卷字迹不清、漏印、重印、缺页等问题,可举手询问。但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员询问。
五、开考信号发出后方可开始答题。
六、开考15分钟后,迟到考生不准进入考场参加当科考试,交卷出场时间不得早于当科考试结束前30分钟。考生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也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
七、考生应当在答题纸的密封线以外或答题卡规定的区域答题。不得用规定以外的笔和纸答题,写在草稿纸或者规定区域以外的答案一律无效,不得在答卷、答题卡上做任何标记。
开始作答时,选择题部分须用2B铅笔规范填涂;非选择题部分使用0.5毫米黑色墨迹中性笔书写。作图题可先用铅笔绘出,确认后再用0.5毫米黑色墨迹中性笔描清楚。答题过程中只能用同一类型和颜色字迹的笔。
八、考试过程中,考生原则上不得上厕所,若确需上厕所,应举手示意,经监考员甲同意后,由监考员乙通知考场外工作人员陪同前往并返回考场;考生生病不能坚持考试,应举手示意,经监考员甲同意后,由监考员乙通知考场外工作人员陪同到考点临时医务室,经简易治疗能坚持本堂考试的,室外工作人员再陪同考生回考场继续参加考试;不能坚持考试的,考生不得再返回考场;考生耽误的考试时间一律不补。
经批准离开考场后返回的考生,须再次进行安检。
未经监考员同意而擅自离开考场的考生不得再返回考场继续参加考试。
九、考生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不准喧哗,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试题、答案或交换试卷、答题卡,不准将试卷、答卷、答题卡或草稿纸故意损毁或传、带出考场。
十、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考生应立即停笔并停止答题,并将全国统考科目试卷装回小试卷袋,按照统考科目答题卡在上,其下依次为试卷袋、草稿纸的顺序整理好,放在桌上;自命题科目,由考生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或者答卷)装入原试卷袋并密封签字。经监考员核查无误后,由考生在《考生交卷签名表》上签名,监考员同意后方可逐一离开考场。
十一、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务工作人员管理,有违纪、作弊等行为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执行,并按规定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追究法律责任。
现在宣读《刑法修正案(九)》第二百八十四条:1.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3.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4.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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