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今年宪法学内容变化不大,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做了细节上的调整。其中主要是在国家机构的组织领导活动原则增加了党的领导,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新增了专门委员会和调查委员会。下面仅对考试可能产生影响的内容进行解读。
变化01 新增“党的领导原则”
中国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的主要原则。
党的领导原则。中国共产党是最高政治领导力量。中国共产党按照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在同级各种组织包括各级国家机关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并发挥党组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中的领导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党和国家所有机构履行职责全过程,推动各方面协调行动、增强合力。
【解读】此处主要根据本科教材进行了修改,以简答题掌握。
变化02 新增“专门委员会”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法制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社会建设委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专门委员会;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法制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大会闭会期间,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
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大会通过。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可以任免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由主任会议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各专门委员会每届任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履行职责到下届人民代表大会产生新的专门委员会为止。
【解读】此处新增来源于2022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主要以选择题形式掌握即可。
变化03 新增“调查委员会”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书面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席团提请全体会议决定。
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提请全体会议通过。调查委员会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调查报告。人民代表大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授权它的常务委员会听取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常务委员会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报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
【解读】此处新增来源于2022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主要以选择题内容掌握。
变化04 修改“列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程序”
国务院的组成人员,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其他有关机关、团体的负责人,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列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解读】此处修改来源于2021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主要以选择题形式掌握即可。
变化05 修改“质询案”
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质询案的权利。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国务院以及国务院各部门、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解读】此处修改来源于2021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主要以选择题形式掌握即可。
变化06 修改“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权”
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1)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权。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完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并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可以开展协同立法。
【解读】此处修改来源于2022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主要以选择题形式掌握即可。
变化07 修改“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制度”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方式主要是举行会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一般每年举行两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会议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召集,乡级人大会议由上一次的人大会议主席团负责召集。
地方各级人大举行会议时由主席团主持,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和监察委员会主任、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乡级人民政府领导人列席本级人大会议。
地方各级人大举行会议时,主席团、常务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本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代表10人以上和乡镇人大代表5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属于本级人大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解读】此处修改来源于2022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主要以选择题形式掌握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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