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今年对于法硕学子们的大事,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总则编司法解释)正式对外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自2022年3月1日起实施,结合最近出台的新大纲来看,它对于23法硕初试会有一定影响。
《总则编司法解释》共39条,分为一般规定、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监护、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民事责任、诉讼时效和附则9个部分。
在理念上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彰显民法典强调公平正义、倡导诚实守信的价值导向。特别是细化了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见义勇为的制度规则,进一步在“扶不扶”“劝不劝”“追不追”“救不救”“为不为”“管不管”等问题上亮明态度,坚决防止“和稀泥”,让司法有力量、有是非、有温度,让群众有温暖、有遵循、有保障。
此外,内容上突出强调权利保护。将自然人的权利保护置于中心位置,从保护未成年人、胎儿利益,规范权利的行使,平衡失踪人与利害关系人利益等方面作出系统规定,体现了人民至上的司法立场。
《总则编解释》针对民法典的这些新亮点,作出了细化规定:明确监护能力的认定标准。该解释第6条明确了认定自然人的监护能力,应根据自然人的年龄、身心健康状况、经济条件等因素确定;认定有关组织的监护能力,应当根据其资质、信用、财产状况等因素确定。
细化监护人确定的规则。关于遗嘱指定监护人,考虑到被监护人是未成年人的,担任被监护人的父母中的一方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遗嘱生效时是按照法定监护由有监护能力的另一方担任监护人,还是按照遗嘱确定监护人,实践中存有争议。为避免未成年子女面临监护真空,本解释第7条第2款明确此时父母中有监护能力的一方为当然的法定监护人。
关于协议确定监护人,本解释第8条第1款明确规定有监护能力的父母不得通过协议监护的方式,免除自身对于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
关于监护职责委托行使,为防止监护人逃避监护职责,本解释第13条明确受托人不因监护职责委托行使而成为监护人,强调监护人身份不因监护职责委托行使而改变。
对民法典总则编的法律行为制度没有作出规定的,该解释作出了补充规定。例如,意思表示的误传等问题。
完善了民法典共同代理中代理权的行使规则。为解决实践中共同代理情形下一人行使或数人行使代理权产生何种效力的问题,《总则编解释》第25条规定,在共同代理的情形下,擅自行使代理权应认定为无权代理。
完善诉讼时效制度。明确规定三年诉讼时效期间可以中止、中断,但不得延长;二十年诉讼时效期间不得中止、中断。
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法定代理人以外的人侵害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作了规定,明确以法定代理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损害事实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我们都知道,法硕会考察热点问题分析,而“社会热点的问题分析”就是考察的其中一项。作为今年新发布的司法解释,它在“社会热点的问题分析”中,就有很大概率被考到。同时,作为今年新发布的司法解释,它势必影响到23考研的整体复习内容的变化,大家一定要牢牢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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