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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法硕考研新大纲已经发布!
刑法部分有如下实质性变化:新增15个考点(总则2个+分则13个罪)!
2020法律硕士考试大纲刑法变化解析
总则变化1:非刑罚处理方法
非刑罚处理方法,是指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适用的刑罚以外的处理方法,包括判处赔偿经济损失、责令赔偿经济损失、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责令赔礼道歉、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从业禁止等。
总则变化2:从业禁止
从业禁止,是指人民法院对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根据其犯罪情况和预防犯罪的需要,禁止其在一定时期内从事相关职业。
性质:非刑罚处罚措施,不是主刑、也不是附加刑。
内容: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从事相关职业
对象:一般认为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的人可以适用
期限: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特殊规定:如果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有特殊规定禁止从事职业的时间更长,甚至终身的或者规定有特殊条件,人民法院要依据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特殊规定宣告职业禁止
适用机关:人民法院
违反后果:如果违反职业禁止决定,一般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分则变化1:破坏电力设备罪
客体:公共供电中的公共安。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
客观方面: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的行为。
主体:一般主体,自然人
主观方面:故意
分则变化2: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
客体:公共安
客观方面:明知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情节严重的行为。
主体:一般主体,自然人
主观方面:故意
分则变化3:劫持船只、汽车罪
(一)本罪的构成特征
客体:公共安,对象限于正在使用中的船只、汽车
客观方面: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船只、汽车的行为
主体:一般主体,自然人
主观方面:故意
(二)本罪的认定
1.劫持火车、地铁的行为,不构本罪,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罪论处。
2.罪数:如果不仅劫持了船只、汽车,还抢劫船只、汽车上的人的财物,应以劫持船只、汽车罪和抢劫罪,数罪并罚。
分则变化4:危险物品肇事罪
(一)本罪的构成特征
客体:危险物品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的安
客观方面:违反危险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主体:一般主体。主要是从事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物品的职工。但不排除其他人也可能构成本罪。
主观方面:过失
(二)本罪的认定
本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界限:其主要区别是,前者仅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而后者则违反安生产的所有规章制度,两者的范围有所不同。在生产中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发生重大事故的,本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存在竞合关系,但是,本罪是特别法条,适用本罪处罚。
分则变化5:生产、销售劣药罪
(一)本罪的构成特征
客体:复杂客体,既包括国家对药品的管理制度,又包括公民的健康权利。
客观方面: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
主体: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主观方面:故意
(二)本罪的认定
1."劣药"的理解
根据《药品管理法》的规定,药品成分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有下列情形也按劣药论处:(l)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2)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3)超过有效期的;(4)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5)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6)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2.本罪是结果犯,必须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才构成犯罪;
根据司法解释:造成轻伤以上伤害,才属于"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分则变化6:生产、销售不符合安标准的食品罪
(一)本罪的构成特征
客体:复杂客体,即国家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和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
客观方面:违反国家食品卫生安管理法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行为。
主体:一般主体,自然人、单位
主观方面:故意
(二)本罪的认定
1.本罪是危险犯。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实际证明具有此种危险方可构成本罪,无此危险,不成立本罪。

分则变化7:强迫交易罪
(一)本罪的构成特征
客体:自愿、平等、公正的市场交易秩序
客观方面:以暴力、威胁方式实施下列行为,情节严重的:⑴强买强卖商品的;⑵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⑶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⑷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⑸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主体:一般主体,自然人或者单位。
主观方面:故意
(二)本罪的认定
1.根据司法解释,暴力威胁强迫他人借贷的,属于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
2.注意本罪与抢劫罪的关系
从事正常商品买卖、交易或者劳动服务的人,以暴力、胁迫手段迫使他人交出与合理价钱、费用相差不大钱物,情节严重的,以强迫交易罪定罪处罚;
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买卖、交易、服务为幌子采用暴力、胁迫手段迫使他人交出与合理价钱、费用相差悬殊的钱物的,以抢劫罪定罪处刑。
分则变化8:非法侵入住宅罪
(一)本罪的构成特征
客体:公民住宅不可侵犯的权利,个人的居住平稳、安宁
客观方面: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即非法强行闯人他人住宅,或者经要求退出仍拒绝退出,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宁的行为。
主体:一般主体
主观方面:故意,误入他人住宅,经要求后立即退出,不构成本罪
(二)本罪的认定
1.所谓"侵入"行为,包括2种情况:
第一、作为的侵入,未经住宅主人允许,不顾主人的反对、阻挡,强行进人他人住宅;
第二、不作为的侵入,进入住宅时主人并不反对,但主人要求其退出时拒不退出。
2.从司法实践来看,非法侵人他人住宅,常常与其他犯罪结合在一起。
例如,非法侵人他人住宅后,进行抢劫、盗窃、强奸、杀人等犯罪活动,在这种情况下,非法侵人他人住宅只是为了实现另一犯罪目的,是实施其他犯罪的必经步骤或手段。因此,只应按照行为人旨在实施的主要罪行定罪量刑,无需数罪并罚,此时有人认为,属于牵连犯,有人认为,属于吸收犯。
分则变化9:拐骗儿童罪
(一)本罪的构成特征
客体:他人的家庭关系以及儿童的合法权益。
客观方面:拐骗不满14周岁的儿童,使其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
主体:一般主体,自然人
主观方面:故意,基于出卖、勒索财物之外的目的,如收养、奴役等。
(二)本罪的认定
1.拐骗行为:拐骗儿童脱离家庭或者原来的处所,拐骗手段包括蒙骗、利诱,以及偷走、抢走儿童。
2.本罪与拐卖儿童罪、绑架罪的区分
⑴如果以出卖为目的,拐走儿童,成立拐卖儿童罪;
⑵司法解释规定:以抚养目的拐骗儿童后产生出卖目的,进而出卖儿童,仅以拐卖儿童罪一罪论处;
⑶如果以勒索财物为目的,拐走儿童,成立绑架罪。
分则变化10: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一)本罪的构成特征
客体:复杂客体,国家劳动秩序和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客观方面: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
主体:特殊主体,有支付他人劳动报酬义务的自然人、单位。
主观方面:故意
(二)本罪的认定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如下处理:
1.如果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就及时支付,不成立犯罪;
2.如果在刑事立案前支付,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可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3.如果提起公诉前支付,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如果在一审宣判前支付,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可以从轻处罚。
分则变化11: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一)本罪的构成特征
客体: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
客观方面: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
主体:一般主体,自然人、单位
主观方面:故意
(二)本罪的认定
1."侵入"的必须是三种特殊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侵入其他计算机信息系统不成立本罪,可能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2."计算机信息系统"是指具备自动处理数据功能的系统,包括计算机、网络设备、通信设备、自动化控制设备等。
3.既遂标准
本罪是行为犯,不要求造成严重后果,只要非法侵入了三类重要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即可构成犯罪既遂。
4.如果侵入计算机系统是为了获取军事秘密、国家秘密或者为了盗窃、贪污、挪用公款之类的,不再认定为本罪,应依照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盗窃、贪污等罪名定罪处罚。
分则变化12: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一)本罪的构成特征
客体:国家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运行管理制度和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所有人和合法用户的合法权益。犯罪对象是计算机信息系统,包括数据、应用程序和系统功能。
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
主体:一般主体,自然人、单位
主观方面:故意
(二)本罪的认定
1本罪的行为有三种:
⑴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
⑵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
⑶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的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
2.本罪与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关系
⑴本罪不要求破坏的是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技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破坏其他计算机系统也可以构成本罪。
⑵如果先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技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然后实施破坏,后果严重的,前行为构成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后行为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应以重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论处。
分则变化13:盗伐林木罪
(一)本罪的构成特征
客体:国家林业管理制度和国家、集体或公民的林木所有权。
客观方面: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
主体:一般主体,自然人、单位
主观方面:故意,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二)本罪的认定
1.行为方式:盗伐集"盗窃"和"采伐"于一体。
①将国家、集体、他人所有并已经伐倒的树木窃为己有,因只有"盗"没有"伐",只能认定为盗窃罪。
②以毁坏为目的砍伐国家、集体或者他人林木,因只有"伐"没有"盗",只能定故意毁坏财物罪。
③将他人的林木移植到自己控制的范围内,也属于"盗伐"。
实例:甲将邻县国有林区的珍贵树木移植到自己承包的林地精心养护使之成活的,可成立盗伐林木罪。
2.既遂标准
本罪是结果犯,不是行为犯,只要林木被砍伐,数量较大,就破坏了森林资源,成立本罪的既遂。
3.本罪与滥伐林木罪的界限

4.本罪和盗窃罪的关系
按照通说,盗伐林木罪和盗窃罪是法条竞合关系,注意以下情况:
⑴盗伐林木行为同时触犯盗窃罪的,通常按特别法条盗伐林木罪论处;如果盗伐林木的数量没有达到该罪的定罪标准但达到盗窃罪的定罪标准的,按盗窃罪论处。
⑵盗伐林木,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由于盗伐林木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应认定为转化型抢劫。
⑶偷砍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种植的零星树木,数额较大的,只能认定为盗窃罪。
⑷盗伐已经枯死、病死的林木,或者非法实施采种、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等行为,牟取经济利益数额较大,认定为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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